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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党史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2012-07-05 09:03 阅读:3964 次 【 字体: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岭党史网站》的管理,保障网站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政务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岭党史网站》是中共铁岭市委党史研究室的重要宣传阵地和网络宣传窗口。网站管理和资料信息发布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党史工作存史、鉴今、资政、育人的根本任务,必须坚持党史宣传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方针,必须坚持党史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发布资料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准确性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充分利用这一阵地的窗口功能和宣传作用,为党史工作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铁岭党史网站》在市委党史研究室领导下,由负责宣教工作的调研员进行网站的规划、审批、年检;承办资料信息发布、内容调整、组织输入、更换网页、资料管理,并负责协助市网络传输中心进行网站的安全检查、设备维护、技术监控等工作。

第四条本机关各科室、铁岭党史学会、市直各部委办局、铁岭高校、各县市区党史研究室,都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在《铁岭党史网站》上发布资料信息,并各自明确一名兼职信息员,具体负责提供待发布的资料信息。

第五条实行上网资料信息审批制度。上网内容由各部门提供,并按照信息员——部门负责人审批——党史宣教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宣教科发布的程序运行。宣教科对有些重大信息资料可视情上报室主任审批发布。信息员必须认真填写《铁岭市委党史研究室上网资料审批表》。

第六条做好网站资料信息的利用工作。全室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为《铁岭党史网站》提供资料信息,搞好党史网站建设。一般情况下,网上内容最低保证每季度更新一次,一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整理,本室各科室每月至少提供1-3条资料信息。各相关部门既有为网站提供资料信息的义务,又有获取网上资料信息的权利,使网上资料信息达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之目的。

第七条实行资料备案和存档制度。凡上网信息资料必须留有纸介质资料备案,由宣教科统一管理,以便查询。宣教科以半年度为时限,将上网资料集中向信息资料中心移交存档。

第八条室机关和各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资料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内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内容;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内容;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九条室机关和各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三)擅自涂改、删除、增加改党史主页、栏目等;

(四)擅自对计算机资料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

(五)擅自对计算机资料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六)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七)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资料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经室领导审批的资料信息由网站管理员负责上载。未经室领导审批的资料信息,网站管理员不得擅自上网发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及责任实施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网站的一切设备为专人专用,宣教科负责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黑客,防病毒,确保上网页面无毒;要定期对网页进行备份,随时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技术监控。

第十二条网站系统管理的户名和密码必须严格管理,划定密级,专人负责,严禁一切非管理人员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网站电子信箱不得传输任何涉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作为个人邮箱传递私人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铁岭市委党史研究室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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